交通事故中如何预付抢救费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另外,我国各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细则,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而对于肇事车辆没有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另外,对于肇事司机逃跑尚未抓获的,当事人也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抢救费用。这一规定,无疑给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带来了福音。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抢救费的预付问题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即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暂时没有出具,也不影响抢救费的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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