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17条设立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并由财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等联合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国家设立的一项新型设会保障制度,旨在通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等费用,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及时进行救助,对国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的来源包括:交强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地方政府财政补助、交通事故罚款、救助基金自身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位追偿所得、社会捐款等。对于救济基金的使用条件,有以下几个内容:
(一)事故导致的医疗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
(二)肇事机动车本身未参加交强险;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伤者需要紧急治疗。
(四)由交管部门按规定通知支付。
以上情况下垫付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丧葬费用、伤者部分或是全部抢救费用。
《交通安全法》75条规定了明确了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其明确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数额,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
温馨提示: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医疗抢救费用,受害人一方也可以主动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基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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