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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是因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只存在于伤残案件或死亡案件中,用于对伤残者自身及死亡受害人家属进行精神抚慰。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条我们可知,交通事故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因事故导致精神损害的,可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具体适用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
实践中,在北京市,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或是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有一定的限额限制,分别为:
死亡或伤残等级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表
(2015年)
一级伤残(或死亡) | 二级伤残 | 三级伤残 | 四级伤残 | 五级伤残 | 六级伤残 | 七级伤残 | 八级伤残 | 九级伤残 | 十级伤残 |
5万—10万元 | 4.5万—9万元 | 4万—8万元 | 3.5万—7万元 | 3万—6万元 | 2.5万—5万元 | 2万—4万元 | 1.5万—3万元 | 1万—2万元 | 5000—1万元 |
以上为交通事故伤残或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大致数额范围,在特定的条件下,不排除进一步增加或是减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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