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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人员可获误工费赔偿(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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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常见的赔偿项目之一,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伤害而不能正常工作产生的收入性损失。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由误工收入和误工时间得出。      

在计算误工费的过程中将会涉及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的计算问题,也即已然退休的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费的损失?退休金是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一种待遇,但对于广大的达退休年龄农村人来说还不能实现。在农村,即使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实践中多数农村老年人仍然需要继续劳动创造收入和改善生活。如果说固定领退休金的退休职工退休后没有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那么,那些依然自力更生的老年人遭遇交通事故并受到伤害时,是否可以计算误工费呢?      

在上海,依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0条,若是片面的以一定的年龄作为无劳动能力而没有误工收入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不相符。因此,受害人是否有误工费损失,条件在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并有收入来源。如果有证据证明有在实际工作并收入受损,则可获误工费赔偿。反之,没有证据证明收入损失的,则不能获得误工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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