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则发生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重合,那么在此种情形中,能否同事获赔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保险呢?又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条例》的第16条规定了除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据此,在交通事故中,认定职工构成的工伤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受害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其本人从事的职务活动有关;(3)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了身体伤害。
从关系上看,工伤保险涉及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即职工在职业活动的过程中致损,理应获得工伤赔偿。而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涉及的当事人是受害人(职工)与致害方(机动车)。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是由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导,两者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因此,职工在职务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可以同时获赔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在可以同时请求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情形下,建议先请求交通事故赔偿,因为工伤赔偿的请求需要先进行工伤鉴定,而工伤鉴定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
同时,有一种情形是,职工有可能是用人单位机动车的乘客或驾驶员,而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内,却排除了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因为此时,这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与工伤赔偿的当事人处于重合状态,如果受害的驾驶员或乘客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话,即重复课加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所以,如果职工恰好是用人单位的机动车的乘客或驾驶员的话,只能请求工伤赔偿。
综上,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的,一般可以同时请求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但如果职工是致害方即机动车一方的用人单位的员工(驾驶员或乘客),则只能请求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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