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驾驶人即受赠人承担赔偿责任呢,原机动车所有人即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应向受赠人(车辆驾驶人)索赔,或请求车辆登记管理中的所有人进行赔偿,还是请求两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呢?
首先,原车辆所有人将车辆赠与他人,机动车所有人发生变动。机动车虽然属于动产,但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应进行登记,但是,机动车毕竟不是不动产,其物权转让不适用登记生效主义,而是采取交付生效主义。即机动车的所有权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即使机动车的转让未进行登记,虽然不登记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但是其交付视为物权变动,可以对抗第三者。
据此,原车辆所有人将车辆赠与他人,并且进行交付的,物权变动生效,机动车归受赠人所有,受赠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受赠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车辆运行利益原则,亦应由受赠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汽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综上,由于车辆经过赠与行为,其所有权发生变动,车辆归受赠人所有,加之赠与行为属于无偿行为,即原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的运行既不享有支配利益,也不享有运行利益,因此,受赠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受赠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赠与人在赠与车辆后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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