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肇事,并且肇事者逃逸的,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应先行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同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在垫付赔偿之后,可向责任人追偿。
被盗车辆肇事的,肇事者往往逃之夭夭,一时之间尚未将其抓捕归案,此时,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需要获得及时抢救和赔偿,此时,应该如何进行索赔呢?
首先,被盗车辆肇事者逃逸的,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为了保护受害人能够获得即使救助,应由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因此,在肇事者逃逸的情形下,医疗机构应一马当先为受害人进行抢救治疗,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以确保受害人能在第一时间获得救助。
其次,由于被盗车辆肇事者逃逸,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等相关信息找到车辆的所有人,此时,车辆所有人是否是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由于被盗,已脱离机动车所有人的实际支配,发生交通事故是机动车所有人意志以外的事情,因此,机动车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出具相关车辆失窃的证据。
第三,受害人仍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虽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车辆被盗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但是,交强险设立的目的视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旨在帮助受害人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赔偿。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可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四,被盗车辆的肇事者是事故的赔偿主体。其不仅要为自己的盗窃行为、肇事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应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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