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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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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的管辖权是指事故发生后,由哪一个法院来受理该交通事故在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在交通事故民事索赔诉讼中,一般是指受理有权诉讼请求的法院。当一个法院不存在法定的管辖权利时,就算当事人起诉,该法院也不能受理,搞清楚交通事故的管辖权法院,当事人才能搞清楚该向谁去提起诉讼。

      在我国,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具体的情况往往可以选择多个法院进行,对于起诉人,最好是选择对自己方便和判决结果会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根据《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权法院包括:

      一. 管辖权相关法律规定。

      1. 民事诉讼法21条确定的管辖权原则:

      ⑴对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⑵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则)

      ⑶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权)

      2. 民事诉讼法28条确立的侵权行为地原则:

      即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交通事故的诉讼管辖。

      交通事故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在属于民事侵权诉讼,因此,在当事人提起赔偿诉讼时,应该选择的法院有2个,即:

      1. 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地对于交通事故而言一般是指事故的发生地

      2. 被告人住所地。

      有两种:

      ⑴ 公民住所地。也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或是经常居住地。

      ⑵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一般为其主要营业地或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三. 诉讼法院的选择。

      鉴于之前我们讨论过选择法院的重要意义,所以还是需要再次强调,选择法院影响赔偿款的高低,当事人一定要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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