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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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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受理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意诉讼的几个被告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受诉法院的选择,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问题,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扶养费等均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因此,要充分了解法院管辖,以便做出更有利的选择。

      有关管辖权的受诉法院

      在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侵权人选择向承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告知其向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发生属于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分为公民住所地、法人和其他组织住所地。

      公民住所地,一般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以主管部门等级地为准。

      受诉法院的选择

      由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可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选择法院起诉时,可以选择其中之一的法院起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可以选择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如果受害人住所地的赔偿标准均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的标准,则选择方便原告诉讼和执行的法院起诉。如果受害人住所地的赔偿标准均低于交通事故发生地、事故损害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标准,应当选择其中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高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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