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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处理交通事故怎样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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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交通事故发生两个以上管辖区域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可得知,若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且暂无法确定由哪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时,则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管理部门进行简单的前期处理及救助伤员,再根据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原则,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是怎样分工的?

      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分工,主要可以从管辖的分类出发,区域管辖、分级管辖、指定管辖及移送管辖。区域管辖是最基本的管辖规定,其他三个属于以此为基础的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区域管辖即可知悉应当由哪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分级管辖主要在不同级别的交通事故中体现,例如: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等等。指定管辖在第5条,第6条中体现,即某个交通案件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有常与指定管辖相联,但不全是,这在第6条及第7条中体现。例如: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需移送军队等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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