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事故管辖 • 正文

交通事故处理与诉讼的管辖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主要有如下规定:

      1、 交通事故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以其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的事故为限,这叫地域管辖。

      2、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叫移送管辖;

      3、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4、在发生管辖权有争议时,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5、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移交其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交通事故触犯了刑法,而要对交通事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若当事人为现役军人、武警部队人员的,应移送至军队、武警部队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诉讼的管辖主要有如下规定:

      1、交通事故实则为侵权行为,则诉讼应由交通事故发生地、危害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不怕搞丢随时计算赔偿查询交通法规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8-2029 交通赔偿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