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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交界处的交通事故由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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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以地域管辖为原则,无特殊情形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管辖,没有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各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不得管辖自己管辖范围外的交通事故案件,只能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职责。

        对于发生在地域交界处的交通事故,交界处两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能都有管辖权。如果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的交通事故,一般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若有争议,则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如果当事人报警求救,即使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对于是否具有管辖权不明确,但根据人道主义精神,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对事故进行前期处理,抢救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再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进行事故认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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