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劳动人员损伤,可以向特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构成工伤的,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在上海,工伤认定的受理与调查是怎么进行的呢?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9、20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部门
工伤认定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工伤认定受理
如果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三、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认定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受害人、公会组织、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工伤认定举证责任
受害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可以根据认定工伤或者是视同工伤的不同情况,向认定部门提交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是法律文书。如果受害人或其亲属认为属于工伤,但是受害人所在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不管工伤认定申请人是否是受害人,受害人均应当了解工伤认定的以上规定,一旦发现不合符以上规定的情况出现的,受害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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