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责任划分 • 正文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承担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在交通事故中,经常会出现多辆机动车发生碰撞的情况,对于多辆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具体情形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的。针对此情形,《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均有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足以”,是指,事故中的每一辆机动车单独行为都可以造成全部的损害。

      由此可见,在多辆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较为常见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也有的是按份责任。

      那么,在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责任认定应承担连带责任时,即多辆机动车方均属于赔偿义务人,均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交通安全法>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4条规定:两辆以上机动车相撞,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各肇事车辆的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应根据各肇事车辆的赔偿义务人之间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一辆机动车的赔偿义务人在多支付了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后,可向另一方予以追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不怕搞丢随时计算赔偿查询交通法规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8-2029 交通赔偿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