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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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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此法条是针对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之一。


     申请的主体

    (1)事故各方当事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事故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申请,并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其中,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同时,需要注意的时,假若申请重新认定时,事故当事人已死亡,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3)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请的期限

      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申请材料

    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申请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做出期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分别送达事故当事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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