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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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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实施,也明确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受害人主张赔偿最重要的原始证据之一,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的事故责任并非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不是划分赔偿责任的唯一证据材料,也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普通书证,所以若有相反证据,可当然被推翻,法官有采信或不采信的权利。不过在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被推翻或者不完全被采信的情况非常罕见,不管是在涉及刑事案件时的检察院,还是法院甚至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都十分迷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材料相比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实有更强有力的证明效力,所以法院一般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直接根据认定的责任大小对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裁决
       但是无论如何交通事故受害人必须明确知道以下两点:
       

1、违章行为与事故的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违章行为并非必然要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承担责任。这也是很多交通案件中,看似有的当事人违反了非常多的交通规定,但最后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的事故责任却不是很大的原因,主要还是要看违反的交通法规的行为中与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或者起到作用的大小。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非等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但实践中一般是以事故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应当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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