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不言而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其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解决、交通事故处罚、交通肇事罪的认定等都关系紧密。当交通警察或交管部门无法直接断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则可依照事故情节进行推定。
依照《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若干指导性意见》第2条,可以采取推定的情形包括以下一些:
1、逃逸当事人一方将承担更大责任风险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若存在一方当事人逃逸的,那么该逃逸的当事人可推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例外的是,当逃逸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也存在过错的,那么,逃逸的当事人一方将承担主要责任;
2、故意毁灭事故证据
当出现当事人一方故意破坏或是毁灭现场证据的情形,则该故意毁灭事故证据的一方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交通事故为一方故意为之
如果查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一方当事人故意积极作为而造成的,那么,其他方事故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也即无责);
4、交通意外推定
如果从现场调查和勘验的证据终究无法确定各方存在事故过错,那么,可推定各方均对交通事故存在过错,此时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均不承担责任;
5、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推定
若交管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客观事实,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仅载明事故发生客观情况,事故责任定性为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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