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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机动车对交通事故有严重过错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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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在当事人解决损害赔偿纠纷之前(并非必然),首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事故责任。

     在成都市,根据《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划分为严重过错和一般过错。当事人具有严重过错的应该承担诸如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等较重的交通事故责任,从而将会承担较多的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成都市的认定标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哪些行为应该认定其对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呢?

     根据《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认定对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严重过错(部分列举):

     1、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交通标志、没有交通标线的路口的时候,没有让应该先行的行人或者车辆先行;

     2、红灯亮起来以后,向右转弯的机动车妨碍了放行的行人与车辆;

     3、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拐歪的机动车没有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

     4、机动车行至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的;

     5、机动车通行一般要靠右行驶,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通行的时候违反该规定的;

     6、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有行人应该各行其道,机动车违反该规定开进非机动车车道行驶的;

     7、机动车在遇到行人正在穿过人行横道的时候,该让行没有让行等。

      机动车出现上述行为之一,就认定对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严重过错,承担较重的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驾驶人一定要多留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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