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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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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无责任五种,一般而言,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另一方则无责;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承担次要责任;还有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即同等责任。在上海道路交通事故里,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这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上海市道路极爱同事故认定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因为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的,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同等的责任的认定依照以下基本规则进行: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话,双方当事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在上海道路交通事故里,如果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并且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但是,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同等责任下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一定就是同等的(即各承担50%)。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与机动车间道路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在同等责任下,双方各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道路交通事故,在同等责任下,机动车需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行人、非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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