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首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处理,对现场证据进行收集,而后在一定期限内根据收集的证据和当事人关于案件的陈述认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过错大小、作用力大小,然后确定各方应该承担的事故责任。
在成都市,非机动车与行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分为“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两个等级。机动车与行人具有一般过错的承担较小的事故责任,具有严重过错的,承担较重的事故责任。
那么,非机动车与行人具有上文所说的“重大过错”,是以什么标准来认定的呢?
根据《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第1条的规定,非机动车与行人具有下列行为的,应该认定对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应该承担较重的交通事故责任:
1、行人为了横穿马路或者其他目的,跨越道路之间的隔离设施的;
2、行人违反相关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由于高速公路一般是机动车通行专属,车速较快,不允许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区域;
3、行人在机动车车道上违法使用滑板、旱冰鞋通行的;
4、行人违反相关规定在机动车车道上坐着、躺卧或者打闹嬉戏的;
5、行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追逐机动车、抛物击打机动车等道路危害道路安全的行为;
6、行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在机动车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当然,公安交通警察执行公务的除外);
7、非机动车进入车行道或者高速公路等。
如果非机动车、行人出现上述行为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严重过错,承担较重的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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