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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对事故具有严重过错的几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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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五个类型。当事人过错程度越大的,承担的事故责任也就越重,比如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

     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如此,也即损害赔偿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所以,认定当事人的过错在事故认定和损害赔偿责任确定上就显得极为重要。

     在成都市,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是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衡量的。以下几种行为就是认定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具有严重过错的标准:

     1、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在前行驶的机动车正在左转弯、掉头和超车的时候,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车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

     2、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禁止左转弯的地点或者区域违反规定掉头、转弯的;

     3、机动车在禁止掉头、禁止转弯的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掉头、转弯的;

     4、机动车驾驶人未等机动车车门、车厢管好的时候就驾车前行,使乘客因此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

     5、机动车还没有停稳的时候就打开车门、允许乘客上下车的;

     6、机动车在搭乘乘客的时候,打开、关闭车门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

     以上是机动车对交通事故具有严重过错的一部分行为列举。机动车如有上述行为之一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该被认定为对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对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较重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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