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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几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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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应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由于想逃避法律追究,或者想多获得赔偿,或者不知法、缺乏事故处理常识等缘故,没有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而擅自移动交通事故车辆或者交通事故相关物品,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实无法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清,事故责任就要推定认定。

     如果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行为的,此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该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无论其实际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责任有多大)。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有上述行为,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及事实,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1、双方均驾驶机动车的,各方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2、一方当事人是驾驶机动车,另一方当事人是驾驶非机动车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是行人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交通事故责任,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承担次要交通事故责任。

     因此,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保护现场致事故事实无法认定的,按照上文所述推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无论实际中其是否承担事故责任或者承担多少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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