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可以通过调解的途径获得解决,相关规定对调解有明确规定的见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中,也即事故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交管部门作为调解人,对事故伤害赔偿事宜对各方进行调解。
调解的条件需要注意两个,一个是时间,一个是主体。
调解时间上,要求各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后的10日内申请。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由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现场调解。特殊情况下的调解时间包括:
1、死亡案件调解:丧葬事宜结束后
2、一般伤害:治疗终结后
3、伤残案件调解:伤残鉴定结论出来后
4、财损案件:财产损失数额确定后
调解主体上,要求各方共同达成一致意见向对交通事故有管辖权的交管部门申请,递交由各方签名申请交管部门调解的申请书。
交管部门确定调解日期的,会在调解日三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具体的时间、地点。调解各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如律师)参与调解,如果其不出庭的,需要写明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交管部门参与调解会以《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交通事故处理与赔偿的相关法律与解释的规定为准,同时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商认可,签订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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