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一般表现为各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处理赔偿相关事宜,方便、快捷。调解是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交管部门作为中间人协助各方达成损害赔偿协议。那么,在和解或是调解途径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或是调解协议效力如何呢?
《交通安全法》第74条第2款,对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是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指出了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性质。事实上,和解或是调解协议只具备民事合同的性质。
往往,和解或调解协议再次起诉至法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主张协议赔偿数额与法定标准计算数额不一致。在该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在上海市,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6条可知,法院对于和解或调解协议是不能轻易撤销的,即使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和解或调解协议约定数额与法定标准赔偿的数额有出入。除非协议被证明存在胁迫、欺诈订立或是赔偿数额显失公平,否则法院往往是会确认协议的效力的。
法律赋予当事人和解或是调解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权利,但是,为了能够一次性公平解决,和解或是调解(尤在伤残、死亡类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需尽可能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在律师指导下处理方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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