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是极其多见的,因此普通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也是多样的。例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就是民事纠纷的一种,就有多种解决途径。比如,诉讼、自行协商、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等。
多种解决途径的程序其实也是相对随意的,例如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就是相对随意的,请求调解的地点、时间等都是可以双方协商确定的。
但是,随意只是相对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始调解的时间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计算;
2、交通事故致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调解;
3、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同时构成伤残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
4、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相关机构对财产定损之日起开始调解。
综上,对于如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有关事项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是开始调解的时间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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