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1章对民事案件执行的措施予以规定,法院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可采取的执行措施手段有: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执行指定交付的财物或保证;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延迟履行金的支付;继续履行措施;以及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保障性执行措施。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常用的执行措施有以下几种:
对存款的执行,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对收入的执行,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对财产的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通知本人或条的成年家属到场,以及其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员参加。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隐匿财产的行为,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延迟履行金的支付,即被执行人未按时给付法律文书确定金额的赔偿,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
继续履行,是指被执行人被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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