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后,如果损害比较严重,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比较保险的做法。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自己就要尽早收集相关证据,提交答辩状等等。想尽一切办法尽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每个环节都比较重要,都可能直接影响受害人能否获得有效赔偿。不过,相比来说法庭辩论阶段是最能直接影响法院判决的阶段。
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的法庭辩论是按照什么顺序展开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庭辩论阶段按照如下顺序陆续展开:
1、原告一方先发言
法庭辩论开始,应该先由原告一方发言,包括原告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发言的内容主要包括自己的诉讼请求及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
2、被告一方答辩
原告一方发言结束以后,被告当事人或者被告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再接着针对原告一方的发言进行答辩,对原告一方提出的主张进行抗辩,以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3、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与被告发言结束以后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对原告、被告提出的理由进行抗辩。
4、互相辩论
原告、被告、第三人各方发言、抗辩结束后,再结合自己的诉讼请求互相抗辩,为己方利益做最后的争取。
在最后,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三方的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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