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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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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判决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如何承担,也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适用调解结案相比适用普通程序结案要简单,法院适用调解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进行调解必须自愿

     交通事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如果想适用调解,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调解程序较为简单

     调解程序由于是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为主,因此程序上比较简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组织简单

     人民法院调解的,可以由审判员1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2、通知方式简单

     法院适用调解的,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不必非要书面。

     三、制作调解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案件达成调解协议以后,人民法院应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经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四、及时判决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是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该及时作出判决。也就是说法院的调解程序是可以转化为普通的诉讼程序的。法院调解贯穿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整个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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