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费用分配原则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胜诉方自愿承担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果判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那么,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应当相应变更。
3、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束诉讼的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5、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6、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7、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8、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9、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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