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调解、裁定)的,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以上法律文书,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据内容履行义务。如果赔偿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交纳申请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的规定,相关人员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一、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如果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没有明确的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按每件50元—500元人民币交纳申请费。
二、有具体金额的
如果申请人就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内具体金额或价额申请强制执行的,按照以下不同金额或价额交纳不同比例的申请费:
1、金额或者价额≤1万元人民币的,每件交纳50元人民币;
2、1万元人民币<金额或价额≤5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1.5%交纳;
3、50万元人民币<金额或价额≤500万元人民币,按照1%交纳;
4、500万元人民币<金额或价额≤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0.5%交纳;
5、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0.1%交纳。
道路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并生效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以上罚款文书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按照前面所述的不同情形交纳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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