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如果进行诉讼解决的,一般情况下需要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还应当予以准许。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7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遇到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准许:
一、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是进行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追索的;
二、诉讼的提起是因为当事人遭遇海上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是其他伤害事故遭受损害而请求赔偿的;
三、当事人在起诉时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当事人因实际情况确实需要缓交诉讼费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人身损害)。进而与对方当事人产生损害赔偿纠纷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受害人如果不懂如何进行申请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代理。律师对于这些程序都很熟悉,其会根据受害人的的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缓和受害人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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