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一般的赔偿顺序是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有责或者无责限额内(包括死亡伤残损害赔偿限额、医疗费损害赔偿限额、财产损失损害赔偿限额)对事故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故损害超过交强险的,由事故当事人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来确定。
可见,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首先是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是毫无疑问的。
可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此时,机动车有多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就有多家,那么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呢?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各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什么损害赔偿责任分两种情况:
第一、当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未超过各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总额的
如果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事故损害的总损失额未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的总额的,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的数额等于该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
第二、如果事故损害超过各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限额总和的
如果事故损害比较严重,事故损害的总额超过了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限额之和。此时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比较好计算,各保险公司只要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最高赔偿限额即可。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分事故损害是否超过交强险限额总和两种情况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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