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项细节问题:
1、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2、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
3、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交通事故案件,或者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交通事故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案件受理费。
6、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6、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按照同等原则处理。但是,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7、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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