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权利人经过定损,经过伤残鉴定等一系列活动确定事故损失额以后,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交通事故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诉讼的需要向人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的多少与损害赔偿纠纷额的多少有关,损害赔偿纠纷财产的数额越多,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也就越多。
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增加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数额也可以减少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数额。根据上文可知,案件受理费受到诉讼请求数额的影响,如果当事人改变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费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标准》第21条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数额,人民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分别作如下处理:
1、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如果增加诉讼请求数额(例如增加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按照增加以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并通知当事人补交;
2、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当然,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将当事人多交的部分退还给当事人。
所以,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确定案件受理费,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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