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诉讼方式索赔损失的,在提起诉讼后的法定时间内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但是,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诉讼费,为什么呢?
虽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诉讼费用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在法定赔偿项目之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但是,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原告(上诉人)、申请人预交。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受害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诉讼费是预交,并不代表是承担。
另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所以,保险公司为什么要承担诉讼费用呢?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告或上诉人只是预交费用,并不是诉讼费用的承担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败诉的,那么其就应当根据其败诉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承担诉讼费用。另外,如果保险公司胜诉的,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的,那么其要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诉讼费用不作为交通事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或垫付,而是由原告进行预交。但是,如果保险公司败诉或者自愿交纳诉讼费的,其就要承担诉讼费的交纳义务,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不怕搞丢随时计算赔偿查询交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