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法定的第一顺位赔偿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是否也要承担呢?
根据《诉讼费用的交纳办法》第20条、第29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由败诉方负担,但是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因此,如果受害人将肇事者、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的,诉讼付费用由原告预交。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赔偿责任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比例。保险公司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作为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必定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须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如果确定呢?一般而言,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方一般都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和保险公司,除非机动车没有投保保险,不然的话,被告方都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厉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根据实践经验,诉讼当事人各方的诉讼费用承担的比例,只要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当的比例,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计算诉讼费用的承担,但是如果胜诉方(一般为赔偿权利人)自愿承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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