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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出现争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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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受理诉讼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可以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交通事故发生地是唯一确定的,但是被告住所地,由于案件中可能涉及到多个被告,那么被告住所地就可能存在多个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如果交通事故的原告选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那就是唯一确定的;但如果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话,就很有可能存在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了。当出现多个法院管辖争议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当原告向多个法院起诉,且该法院都有管辖权时,有些法院给予了立案,而有些法院没有立案的话,最先立案的享有了该案的管辖权。

 

当有管辖权的法院都给予了立案的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此可知,先由争议的法院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无法协商确定的话,就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到底由哪个法院管辖。注意,此处上报的话,需要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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