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赔偿。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赔偿。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是随便找到一个法院就可以起诉,而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亦或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并不知法,并不知道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不知道哪些法院对交通事故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后,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审查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应该直接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不再退回给当事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该案。
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接收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再退回给原受理法院,也不再退还给当事人(防止部分法院借此推脱管辖责任,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应该讲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受理法院审理,也可以指定接收案件的法院审理。
所以,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后,人民法院也不会将案件再退回给当事人了(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而是直接依职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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