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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的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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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原告赵某向自己住所地的甲市A区法院起诉,甲市A区法院受理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于是将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的甲市B区法院。甲市B区法院受理后,发现乙市C区为交通事故发生地,认为其审理更合适,于是将案件移送给乙市C区法院。
 

      案件由甲市A区法院移送至甲市B区法院,再从甲市B区法院移送至乙市C区法院的移送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适用的前提是法院已受理案件,但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则甲市A区作为原告所在地没有管辖权,将其已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移送至作为被告所在地的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行为合法。
 

      由于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所以受移送的甲市B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则其移送至作为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乙市C区法院的移送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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