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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管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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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确定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来受理诉讼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需要区分以下几个概念。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以主管部门登记的地址为准。
 

      交通事故,其实就是侵权行为,所以对于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就应该是交通事故发生地、危害结果发生地的法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当然,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不一样的话,就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有投保的话,原告一般也会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此时实践中还是认为由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即交通事故发生地、危害结果发生地法院或者是肇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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