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恒定的原则,是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恒定。
一、级别管辖恒定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每一个级别的法院对于受理案件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条件,其中案件所涉标的额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法院的一个重要标准。很显然,案件标的额越大,受诉人民法院的级别也就越高。
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是指级别管辖按照起诉时的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的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原告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其中以追加赔偿款诉求的居多。如果法院允许原告追加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就很可能导致原受诉法院审理案件标的额超过它的管辖范围,可能按正常情况下,此案件需要由受诉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法院系统为了让诉讼正常进行,此时就规定仍由原受诉法院管辖审理该案件。这就是级别管辖恒定。
当然,如果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明知道现在的受诉法院不能审理这么大标的额的案件,可是为了不让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管辖,故意利用级别管辖恒定原则来规避,这种情况下,法院系统就应该按照正常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来实行,该属于哪一级法院管辖的就属于哪一级。
二、地域管辖恒定
地域管辖恒定是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受影响。具体说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起诉后行政区域的变更均不能引起管辖权的变化。例如,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所在法院受理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化导致事故发生地划归另一地区管辖,便不得重新将案件移送到新的管辖地法院去审理。
综上,管辖恒定原则包括以下情形:1、诉讼标的额的变化;2、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3、法院辖区的变化,即因行政区划的变更而发生。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以上三种情形都不会引起法院管辖权的变化,以原法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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