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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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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知移送管辖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诉法院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只有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受诉法院应该将案件移送给它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而且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如果受移送法院管辖也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话,应该向上级法院报请,由上级法院作出决定。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知管辖权移转分为两类:自上而下转移和自下而上转移。自上而下转移是指人民法院经上级法院批准后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自下而上转移分为提审和报请两种情形: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报请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移送管辖实质上是法院自身的一种纠错方式,它是把案件从无管辖权法院转移给有管辖权法院。管辖权转移实质上是对级别管辖的一个变通和补充,它是把案件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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