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当事人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交通事故主要是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除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交通事故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指定管辖,指定其他有管辖权或者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那么,在哪几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会指定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和37条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接受移送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受理的,后经审查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接受移送的法院发现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应该讲案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指定某个法院来审理该交通事故案件。
二、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驶管辖权的
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院本来有管辖权,但是由于特殊原因(例如突然遭遇自然灾害案件无法审理,或者当事人申请回避导致审判组成人员不足无法继续审理的等情况),应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其他某个法院来审理该交通事故案件。
三、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又无法协商解决的
由于交通事故案件既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又可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很可能出现法院管辖权争议的问题。当出现这一问题,人民法院又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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