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事故属于广义的交通事故。海上运输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如果选择采取诉讼的手段解决问题的话,势必会关系到法院管辖的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的情况下,当事人更是难以找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文将对海上运输事故管辖问题作详细的阐述。
我国对海上运输事故的管辖问题规定在以下几部法律当中: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尽管后者是新法,前者是旧法,也是如此。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至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的规定,海上运输事故管辖的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因海上运输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海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5、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情况中,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另外,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如果受诉法院对海上运输事故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呢?具体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此处的财产所在地和被执行人住所地是指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地域。
8、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9、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
10、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一)、(二)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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