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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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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人民法院的管辖有区别,在我国四级法院的组成中,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都会交由相应的地区普通法院管辖。普通法院管辖有地域管辖的不同,即不同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的可管辖权法院不同。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无论是财损、人损,还是混合损,如果希望采取诉讼的途径诉诸于国家公权力,就得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纠纷案件,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确定了交通事故赔偿关系的法院:

      一、侵权行为地法院

      侵权行为地,也就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行为地,是致害人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发生地,包括了侵权行为发地、侵权行为结果地。一般来说,侵权行为地只有一个地点,也即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行为结果地一致。但也有不同的时候,此时,受害人可以选择不同地点法院管辖案件。

      二、被告住所地法院

      民事诉讼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是民事诉讼法院管辖的一般原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别情况时,如果公民(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此外,交通事故中如果确定是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将会成为被告。依然依照21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一般为主要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温馨提示:

      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中,诸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与受诉法院地区的经济水平有关,为了拿到更多的赔偿费用,对法院进行选择时应当谨慎。诉讼往往需要律师协助,最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选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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