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诉法院所在地是计算赔偿项目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赔偿项目中,与受诉法院地有关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误工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具体而言:
一、误工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20条之规定,申请误工费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计算误工费的,那么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确定了误工费与受诉法院的的关系。
二、丧葬费
依照《解释》27条之规定,交通事故死者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由此确定了丧葬费与受诉法院地的关系。
三、残疾赔偿金
依照《解释》25条之规定,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经司法鉴定的伤残等级,并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受害人年龄计算。
由此确定了残疾赔偿金与受诉法院所在地关系。
四、死亡赔偿金
依照《解释》29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需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受害人年龄计算。
由此确定了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所在地关系。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
依照《解释》27条之规定,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结合被扶养人年龄计算。
由此确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受诉法院所在地关系
受诉法院所在的选择对事故赔偿有重大影响,当事人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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