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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哪些地方的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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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事故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较为严重,当事人最好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可以保障损害赔偿事宜可以得到强制执行。

     但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那么,对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到底由哪些法院来管辖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对致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可以向该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在交通事故中主要是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被告人(以上保险公司)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如果交通事故有多个致害人或者多个赔偿义务人,或者说有多个被告的,赔偿权利人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多个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以及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交通事故属于典型的侵权案件。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另外,特殊情况下,如果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或者对被监禁的人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是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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